1133028241969155XE/2019-14479
市民政局
文件解讀
民政
2019-04-30
2019-04-30
面向社會
一、起草背景
全市高齡老人生活津貼發放標準是按照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高齡老人生活津貼制度的通知》(慈政發〔2011〕54號)文件第二條:
凡具有我市戶籍且年齡在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齡津貼待遇。發放標準為:80周歲(含80周歲)一89周歲每人每月50元;90周歲(含90周歲)一98周歲每人每月100元,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齡老人,在高齡津貼標準基礎上增發30%。發放時間從2011年4月1日起。
百歲老人(含99周歲)高齡津貼即長壽保健補助費每人每月300元,仍按原規定發放。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百歲老人(含99周歲),2011年4月1日起再增發30%的長壽保健補助費。
根據寧波市民政局、寧波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全市高齡老人生活津貼發放標準的通知》(甬民發〔2019〕9號)文件規定,100周歲(含)以上高齡老人的生活津貼標準由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80(含)-99周歲老齡老人的生活津貼仍然執行原標準,并由2019年4月4日起執行,因此有必要調整2019年度我市高齡老人生活津貼標準。
二、政策制定依據
根據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高齡老人生活津貼制度的通知》(慈政發〔2011〕54號)文件規定和寧波市民政局、寧波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全市高齡老人生活津貼發放標準的通知》(甬民發〔2019〕9號)。
三、主要內容
1.調整高齡老人生活津貼發放標準。100周歲(含)以上高齡老人的生活津貼標準由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80(含)—99周歲高齡老人的生活津貼仍然執行原標準。
2.此次標準調整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3.本通知自2019年4月4日起執行。
四、文件實施日期及解釋單位
該文件自2019年4月4日起施行。由慈溪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