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制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 (三)組織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統籌全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指導和監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和監督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四)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指導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擬訂兒童福利相關政策,牽頭推進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建設。負責收養登記管理。 (五)組織擬訂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推進城鄉社區建設,參與城市基層治理相關工作。 (六)負責行政區劃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七)負責殯葬管理和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推進殯葬改革、婚俗改革。 (八)擬訂養老服務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參與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指導和管理養老機構建設,指導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擬訂慈善事業發展政策,主管慈善工作,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和福利彩票資金的管理工作。 (十)組織擬訂社會工作及其人才隊伍建設政策,負責推進全市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志愿服務政策,負責志愿服務組織登記、管理及相關違法行為的查處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管理監督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指導小型水庫移民扶持工作。 (十二)負責監督檢查民政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民政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計劃、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群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提高社會救助的精準性、及時性。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臺。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與市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監督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市衛生健康局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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