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MB1602767C/2021-132578
市醫療保障局
主動公開
行政規范性文件
縣級政策
BCXD73-2021-0001
醫保-/醫保類-
2021-04-06
2021-04-06
面向社會
慈醫保〔2021〕6號
有效
各醫療健康集團、各相關定點醫療機構:
為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落實住院DRGs點數法付費下縣域醫共體付費管理責任,推進我市各健康集團健康管理,根據《寧波市醫療保障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費用DRGs點數付費辦法實施意見(暫行)〉的通知》(甬醫保發〔2020〕44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實施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費用DRGs點數法付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差異系數閾值確定
在按《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費用DRGs點數付費辦法實施意見》計算的差異系數,設定區間范圍,在范圍之外的差異系數按一定比例調節,具體如下:根據醫院系數和等級系數綜合計算的差異系數,在等級系數的90%-110%之間的,不作調整;大于等級系數110%的,超過部分按50%計入;小于等級系數90%的,相差部分按30%計入。
二、縣域醫共體決算
參照《關于印發〈慈溪市縣域醫共體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辦法〉的通知》(慈醫保〔2019〕23號)門診包干方式,實施住院按縣域醫共體分配人頭包干付費。
縣域醫共體(包括各醫療健康集團、杭州灣醫聯體、觀海衛二中心,下同)試行住院DRGs點數法與按人頭包干相結合付費辦法。其中各縣域醫共體年度住院按人頭包干決算的分享分擔額,按70%結算;各縣域醫共體所屬醫療機構按住院DRGs點數法付費辦法,核算的醫療機構年度結算留用(超支負擔)決算額按30%結算。
縣域醫共體所屬醫療機構DRGs年度結算留用(超支負擔)決算額=年度醫療機構DRGs總點數×年度點值-年度醫療機構住院總費用。
三、加強監督管理
(一)基本醫療保險住院DRGs點數法付費辦法實施后,各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衛生診療規范,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服務。鼓勵雙向轉診,引導慢病、康復、安寧療護等患者向基層醫療機構住院分流。各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以DRGs付費原因推諉病人,不得降低收治住院標準,不得誘導病人住院和手術,不得將住院治療費用分解至門診、零售藥店或讓病人單獨自費結算,嚴禁“掛名住院”和“分解住院”。
(二)醫保經辦機構應加強對DRGs點數考核的管理,加強對醫療機構住院人次人頭比、出院人次等指標的統計分析,對不合理增長的,相應核減定點醫療機構點數。
1.嚴格控制人次人頭比不合理增長。根據2017-2019年度平均人次人頭比和原住院人次人頭比指標,按就高原則確定人次人頭比標準,人次人頭比增幅在3%以下的,不作核減;在3%以上的,按增幅的一定比例核減DRGs點數(按床日付費的住院人次不列入):其中3%到10%之間核減1/3,10%以上部分核減2/3。
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人次人頭比參照同類同級別醫療機構確定,無同類同級別醫療機構,或者因醫保有關政策調整和醫療機構規模、等級、科室、服務人群等變化,影響人次人頭比的,經醫保付費聯席會議同意后,可適當調整住院人次人頭比指標。
2.嚴格控制出院人次不合理增長。以本市醫療機構全年出院總人次增幅為基礎,醫療機構全年出院總人次增幅在全市增幅3%以下的,不作核減;超過全市增幅3%且無合理理由的,按一定比例核減點數:其中3%到10%之間核減1/3,10%以上部分核減2/3。
3.醫療機構同時符合以上二條核減點數條件的,按就高原則核減。因醫療機構發生住院例數過少,出現偶然性的偏差可酌情核減或免予核減。
四、其他
(一)差異系數閾值、縣域醫共體決算方式等相關規定,可根據寧波市相關政策調整和我市運行實際,經醫保付費聯席會議同意后適當調整。
(二)本通知與《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費用DRGs點數付費辦法實施意見(暫行)》(甬醫保發〔2020〕44號)一并施行。原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慈溪市醫療保障局
慈溪市財政局
慈溪市衛生健康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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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慈溪市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費用DRGs點數法付費有關問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