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1064/2021-144883
市財政局
規范性文件
有效
財政
2021-09-29
2021-09-26
面向社會
慈財〔2021〕295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罰沒財物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寧波市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慈溪市實際情況,制定了《慈溪市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慈溪市財政局
2021年9月26日
慈溪市罰沒財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罰沒財物的管理,防止國家財產損失,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寧波市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慈溪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罰沒財物移交、保管、處置、收入上繳、預算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罰沒財物,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追繳決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決取得的罰款、罰金、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沒收的保證金、個人財產等,包括現金、有價票證、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等。
本辦法所稱執法機關,是指全市各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組織。
本辦法所稱罰沒收入是指罰款、罰金等現金收入,罰沒財物處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條 罰沒財物管理工作應遵循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執法與保管、處置崗位相分離,罰沒收入與經費保障相分離的原則。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制定罰沒財物管理制度,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內各有關單位的罰沒財物管理工作。
各執法機關負責制定本單位罰沒財物管理操作規范,并在本單位職責范圍內對罰沒財物管理履行主體責任。
市財政局將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對各執法部門罰沒財物制度建設、操作流程和具體管理情況進行督查。
第二章 ?移交和保管
第六條 罰沒物品由執法機關管理。各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節約的原則,設立專門的罰沒物品保管倉庫(以下簡稱罰沒倉庫)對罰沒物品進行存放保管。罰沒倉庫原則上利用各單位閑置房屋,無法滿足存放條件的,經市財政局審批后,各單位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租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倉庫作為罰沒倉庫。
第七條 罰沒倉庫的保管條件、保管措施、管理方式應當滿足防火、防水、防腐、防疫、防蟲鼠、防盜等基礎安全要求,符合被保管罰沒物品的特性,應當安裝視頻監控、防盜報警等安全設備。
第八條 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罰沒物品保管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和單據管理,具體包括:
(一)建立臺賬制度,對接管的罰沒物品必須造冊、登記,清楚、準確、全面反映罰沒物品的主要屬性和特點,完整記錄從入庫到處置的全過程。
(二)建立分類保管制度,對不同種類的罰沒物品,應當分類保管。對文物、文化藝術品、貴金屬、珠寶等貴重罰沒物品,應當做到移交、入庫、保管、出庫全程錄音錄像,并做好密封工作;對不宜納入倉庫管理的罰沒物品,可視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代管并落實管理責任。
(三)建立安全保衛制度,落實人員責任,確保物品妥善保管。
(四)建立清查盤存制度,做到賬實一致,定期向市財政局報告罰沒物品管理情況。
第九條 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本單位業務流程,將罰沒物品及時移交入庫。
第十條 罰沒倉庫應當憑經執法機關批準的書面文件或者單證辦理出庫手續,并在登記的出庫清單上列明,由經辦人與提貨人共同簽名確認,確保出庫清單與批準文件、出庫罰沒物品一致。
罰沒倉庫無正當理由不得妨礙符合出庫規定和手續的罰沒物品出庫。
第十一條 執法機關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來源去
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監督的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章 ?罰沒財物處置
第十二條 罰沒財物的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分類、及時處置,提高處置效率,降低倉儲成本和處置成本,實現處置價值最大化。各執法機關對罰沒財物處置可采用集中處理和分批處理相結合的方式,原則上集中處置時間不少于一年一次。
第十三條 各執法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定的權限,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置罰沒財物。
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罰沒財物處置、收入收繳等進行監督,建立處置審批和備案制度。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容易損毀、滅失、變質、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季節性商品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長期不使用容易導致機械性能下降、價值貶損的車輛、船艇、電子產品等物品,長期存放將危害環境或公共安全的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在確定為罰沒財物前,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并經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先行處置;權利人不明確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滿后仍沒有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的,可以依法先行處置。先行處置所得款項按照涉案現金管理。
第十五條 罰沒物品處置前存在破損、污穢等情形的,在有利于加快處置的情況下,且清理、修復費用低于變賣收入的,可以進行適當清理、修復。
第十六條 執法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按國家規定另行處置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公開拍賣,公開拍賣方案應經市財政局同意。公開拍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拍賣活動可以采取現場拍賣方式或者通過互聯網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拍賣。
(二)公開拍賣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人進行。未經委托人同意,受托拍賣人不得將承接的罰沒財物拍賣業務轉給第三方實施。
(三)罰沒物品屬于國家有強制安全標準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應當委托符合有關規定資格條件的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檢測,不符合安全、衛生、質量或者動植物檢疫標準的,不得進行公開拍賣。
(四)為鼓勵更多競買人參與,可以采取“一物一拍”等方式對罰沒物品進行拍賣。采用公開拍賣方式處置的,一般應當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保留價一般參照價格認定機構或符合資格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確定,也可以參照市場價或者通過互聯網詢價確定。
(五)公開拍賣發生流拍情形的,再次拍賣的保留價不得低于前次拍賣保留價的80%。發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經執法機關商市財政局確定后,可以采取無底價拍賣或者轉為其他處置方式。
第十七條 屬于國家規定的專賣商品等限制流通的罰沒物品,應當交由歸口管理單位統一變賣,或者變賣給按規定可以接受該物品的單位。
第十八條 下列罰沒物品,應當移交相關主管部門處置:
(一)依法沒收的文物,應當移交國家或者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由其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或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經國家或者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市、縣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文物收藏單位可以具體承辦文物接收事宜。
(二)武器、彈藥、管制刀具、毒品、毒具、賭具、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險品等,應當移交市公安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處置,或者經市公安局、其他有關部門同意,由有關執法機關依法處置。
(三)依法沒收的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應當交由野生動植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規定處置,或者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交由相關科研機構用于科學研究。
(四)其他應當移交相關主管部門處置的罰沒物品。
第十九條 罰沒物品難以變賣或者變賣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經濟價值或者其他價值的,執法機關應當報送市財政局,經市財政局同意后,可以贈送有關公益單位用于公益事業。
第二十條 淫穢、反動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藥品及其原材料,危害國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會危害性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應當由執法機關予以銷毀。具體銷毀手段的確定應符合相關的技術規范,遵循環保、安全等方面的相關要求。執法機關應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對銷毀過程進行監督和影像記錄。
對難以變賣且無經濟價值或者其他價值的,可以由執法機關予以銷毀。
屬于應銷毀的物品經無害化或者合法化處理,喪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經濟價值的,可以由執法機關作為廢舊物品變賣。
第二十一條 鮮活商品等易損毀、滅失、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罰沒物品,執法機關可以即時處理,變價款上繳財政;經市財政局同意,執法機關也可以無償捐贈給社會福利機構。
第二十二條 已納入罰沒倉庫保管的物品,依法應當退還的,由執法機關辦理退還手續。
第二十三條 依法應當進行權屬登記的房產、土地使用權等罰沒財產和財產權利,變賣前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沒收、追繳決定,法院生效裁定、判決進行權屬變更,變更后應當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處置。
權屬變更后的承接權屬主體可以是執法機關、市財政局或者其他指定機構,但不改變罰沒財物的性質,承接單位不得占用、出租、出借。
第二十四條 罰沒財物無法直接適用本辦法規定處置的,執法機關與市財政局商有關部門后,提出處置方案,報寧波市財政局備案。
第四章 ?罰沒收入
第二十五條 罰沒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全額上繳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非現金類的罰沒財物,執法機關應依據政府會計制度規定,納入“1891 受托代理資產”科目進行財務會計核算。
第二十六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罰款決定的執法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間罰沒收入的劃分權限,按照現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除以下情形外,罰沒收入應按照執法機關的財務隸屬關系繳入同級國庫:
(一)海關、公安、中國海警、市場監管等部門取得的緝私罰沒收入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二)海關(除緝私外)、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國家郵政部門、通信管理部門、氣象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所屬海事部門市以下機構取得的罰沒收入,50%繳入中央國庫,50%繳入寧波市級國庫。
(三)國家煙草專賣部門取得的罰沒收入,全額繳入同級地方國庫。
(四)應急管理部所屬的消防救援部門取得的罰沒收入,50%繳入中央國庫,50%繳入同級地方國庫。
(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所屬的反壟斷部門與地方反壟斷部門聯合辦理或者委托地方查辦的重大案件取得的罰沒收入,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監察機構沒收、追繳的違法所得,按照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系全額繳入中央或者同級地方國庫。
(七)中央政法機關交辦案件、指定異地管轄的重特大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上下級聯辦案件的罰沒收入,應當按照辦案各方確定的比例分別繳庫。
(八)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罰沒財物處置收入,可以按扣除處置該罰沒財物直接支出后的余額,作為罰沒收入上繳;政府預算已經安排罰沒財物處置專項經費的,不得扣除處置該罰沒財物的直接支出。
前款所稱處置罰沒財物直接支出包括質量鑒定、評估和必要的修復等費用。
第三十條 ?罰沒收入的繳庫,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執法機關取得的罰沒收入,除當場收繳的罰款和財政部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取得之日繳入財政專戶或者國庫。
(二)執法人員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機關應當自收到款項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繳入財政專戶或者國庫。
(三)委托相關機構拍賣或變賣罰沒財物取得的變價款,由委托方自收到款項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繳入財政專戶或國庫。
第三十一條 ?政府預算收入中罰沒收入預算作為預測性指標,不作為收入任務指標下達。執法機關的辦案經費由同級政府預算統籌保障,執法機關經費預算安排不得與該單位任何年度上繳的罰沒收入掛鉤。
第三十二條 ?依法退還多繳、錯繳等罰沒收入,應當按照市財政局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執法機關在罰沒財物管理工作中,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財政票據。
第三十四條 ?對向執法機關檢舉、揭發各類違法案件的人員,經查實后,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獎勵經費不得從案件罰沒收入中列支。
第五章 ?附 ? ?則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罰沒財物管理、處置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執法機關扣押的涉案財物,有關單位、個人向執法機關聲明放棄的或者無人認領的財物;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依據黨內法規收繳的違紀所得以及按規定登記上交的禮品、禮金等財物;黨政機關收到的采購、人事等合同違約金;黨政機關根據國家賠償法履行賠償義務之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追償的賠償款等,參照罰沒財物管理。國家、省和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的紀檢機構依據黨內法規收繳的違紀所得,以及按規定登記上交的禮品、禮金等財物,按照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系全額繳入中央或者地方國庫。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實施前已形成的罰沒財物,尚未處置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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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慈溪市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