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1064/2022-170452
市財政局
本單位文件
有效
財政
2022-12-05
2022-11-27
面向社會
慈財〔2022〕357號
各科室(局)、中心:
現將《慈溪市財政局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慈溪市財政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11月27日
慈溪市財政局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本單位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以下簡稱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議,是指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市人大代表作為議案提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處理,轉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并屬于政府工作范圍的。
本辦法所稱提案,是指市政協委員,參加政協的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政協各界別小組、專門委員會、聯絡委員會,在市政協全會期間及閉會期間提出的、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屬于政府工作范圍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應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四條 ?建議、提案實行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分管負責人直接抓、辦公室總牽頭、責任科室和承辦人員具體辦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局辦公室在收到年度建議、提案擬交辦單后,應仔細核對,并對建議、提案所涉及的事項進行認真分析。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以及需要增加協辦部門的建議、提案,應自收到交辦單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由局主要負責人審定后,書面向市政府督查室提出退辦或調整意見。
第六條 ?建議、提案正式交辦后,局辦公室應根據全市建議提案交辦工作會議精神及市政府督查室要求,抓緊做好承辦建議、提案的梳理工作,明確內部分工,進行統一部署。
第八條 ?各科室(局)、中心(以下統稱“科室”)對承接的建議、提案,應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凡能夠在短期內解決的,應及時解決;
(二)能解決一部分的,應先解決一部分;
(三)因客觀條件所限,在短期內不能解決的,應積極創造條件,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明確解決、落實的具體時限和預期目標,逐步解決;
(四)因現行政策不允許或受其他客觀條件限制不能解決的,應如實說明情況。
(五)對內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議、提案,可歸并研究辦理, 但需分別書面答復。辦理工作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條 ?涉及兩個以上承辦科室共同辦理的建議、提案,由主辦科室負責答復。主辦科室應積極主動地與協辦科室聯系、協商;協辦科室要認真負責地協同主辦科室研究辦理,及時提出協辦意見,共同參加與代表、委員的面商、座談等活動。
第九條 ?承辦科室要注重提高辦理質量,答復要有實質內容,意見要清楚、明確,力戒空話、套話,避免流于形式。
第十條 ?要認真做好建議、提案答復審核把關工作。每一份建議、提案答復意見形成后,須先經承辦科室負責人審核把關。我局主辦的建議、提案的答復意見,由分管負責人審核后,報局主要負責人簽發;我局協辦的建議、提案的答復意見,由分管負責人審定后反饋給主辦單位。
第十一條 ?所有主辦答復意見在報局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必須統一交局辦公室辦理發文手續,同時交送電子文本,由局辦公室同步做好網上議案、提案辦理系統錄入工作。
第十二條 ?建議、提案答復的行文要遵循公文處理的程序和格式。由我局主辦的建議、提案,答復件首頁右上角應加注辦理類別標記,即:“A”(所提問題已解決或基本解決)、“B”(所提問題部分解決或列入計劃逐步解決)、“C”(所提問題因條件、能力所限近期尚不能解決)、“D”(所提建議留作參考)。我局協辦的建議、提案需抄送主辦單位。所有答復件附注處應注明承辦科室聯系人姓名和聯系電話。
第十三條 ?建議、提案辦理實行限期答復制。承辦科室要注重辦理時效性,堅持“靠前不靠后”的原則,并遵循下列時限要求:
(一)我局承辦的主辦件,主辦科室應在市政府交辦3個月內將局主要負責人簽發后的答復意見交局辦公室;有協辦科室的,協辦科室應在市政府交辦2個月內將協辦意見交主辦科室。
(二)我局承辦的協辦件,主辦科室應在市政府交辦1個月內將分管負責人審定后的答復意見交局辦公室;有協辦科室的,協辦科室應在市政府交辦20天內將協辦意見交主辦科室。
局辦公室要做好建議、提案辦理的統計、協調、督促等工作, 并定期通報辦理進度。
第十四條 ?由我局主辦的建議、提案實行100%面商制。承辦科室對辦理的每一件建議、提案,在正式答復前,都必須同領銜代表或委員進行溝通與協商,主動聽取代表、委員對辦理工作的意見。面商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面商時間一般選擇在辦理結果意見擬定后,書面答復前進行。面商可采取上門走訪的形式,也可以通過舉行座談會、研討會、現場會等多種形式進行。
(二)面商時應向建議、提案提出人通報辦理情況,征詢辦理意見,商定修改、完善的辦法。
(三)多位代表或委員聯名提出的建議、提案,一般可征詢建議、提案領銜人的意見;黨派團體提出的提案,可征詢該黨派團體負責人的意見。
(四)建議、提案所涉及的問題與法律、法規、政策不符的, 或超出本部門職權范圍解決不了的,要實事求是地把困難或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向代表或委員解釋清楚。
面商由建議、提案主辦科室牽頭組織,分管負責人應帶隊參加。對年度重點建議、提案,黨派團體提案,以及內容比較復雜的建議、提案,由局主要負責人帶隊與代表、委員或黨派團體負責人直接進行面商。
第十五條 ?凡代表、委員對辦理情況反饋不滿意的,承辦科室應按有關要求重新進行辦理。
局主要負責人應親自做好不滿意建議、提案的面商、協調等工作。
第十六條 ?承辦的主辦件為年度市政府領導領辦的重要建議、提案的,承辦科室在接到交辦任務后,應及時制定辦理方案,經局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報市政府領辦領導審定。
承辦科室要按照市政府領導審定的辦理方案,認真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切實加強與建議人、提案人的聯系溝通,采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意見建議。承辦科室完成重要建議、提案辦理答復前期工作后,應當及時召開辦理工作座談會。座談會邀請市政府相關領導人主持。
第十七條 ?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實行跟蹤辦理制度。承辦科室對已答復代表正在解決或列入工作計劃、規劃逐步解決的,應當明確工作進度和完成時限,建立承諾事項管理臺賬,繼續做好辦理工作,并在妥善解決后再次答復代表。
第十八條 ?建議、提案辦理要做好“回頭看”工作。書面答復中的承諾事項,一般應當年兌現;跨年度落實的要有明確的落實計劃和年度工作目標。對因政策、條件發生變化,有關承諾事項難以落實的,應及時向代表、委員進行解釋說明。
“回頭看”工作堅持“誰主辦,誰負責”。每年11月底前, 各承辦科室應對當年答復承諾事項進行一次自查,并將結果報局辦公室。承辦科室合并、撤銷或部分職能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工作職權的科室負責承接辦理任務。
第二十條 ?辦理上一級政府交辦的建議、提案,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