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8985X/2023-173530
橋頭鎮
文件解讀
其他
2023-03-14
2023-03-14
面向社會
一、制定背景
完善我鎮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規范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緩解無房家庭購房支付壓力。
二、制定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
《寧波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三、主要內容
(一)房源籌集模式
本次共有產權住房試點房源位于橋頭鎮的“慈仁悅府”部分配建房源,共計30套、3223平方米。
(二)權屬與價格
《方案》提出2中共有模式,兩種模式均按各自出資份額共同占有所購房屋產權:
(1)用人單位與人才購房家庭共有模式:由用人單位出資40%,服務于該用人單位的人才出資60%。
(2)政府與人才購房家庭共有模式:由橋頭鎮人民政府出資40%,服務于橋頭鎮企業的人才出資60%。
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實行一房一價,參考同項目其他商品住房銷售備案價格后適當下浮。選擇政府與人才購房家庭共有模式的銷售價格為備案價格的80%;選擇用人單位與人才購房家庭共有模式的銷售價格為備案價格的75%。
(三)銷售對象與條件
(1)對象:實際服務于橋頭鎮內規上企業和創新型企業的各類人才。
(2)準入條件:本市城鎮戶籍的主申請人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連續滿10年,申請時正常繳納且申請前12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無補繳記錄;非本市戶籍的主申請人在橋頭鎮內規上企業或創新型企業就業且正常繳納社會保險,申請前5年在本市累計繳納社會保險滿36個月,申請前12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且無補繳記錄。申請家庭在本市無房屋(含申請前5年內交易登記房屋)
同時《方案》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列入寧波市人才分類目錄且經認定的高級及以上層次人才,可以放寬或者取消繳納社會保險、收入財產等條件并優先供應。
(四)不動產權登記與處置
(1)上市轉讓: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10年的共有產權住房可以上市轉讓。未購買政府或用人單位產權份額的購房家庭,不得私自將自己持有的共有產權份額單獨轉讓給他人。上市轉讓時,橋頭鎮資產經營公司或用人單位可以優先購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與購房家庭按產產權份額分割銷售利益,相關交易環節稅費按產權份額分擔,上市轉讓后住房性質轉為普通商品住房。
(2)購買政府或用人單位產權份額:為減少對財政資金的長期占用,同時鼓勵購房家庭購買政府或用人單位的產權份額,對于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4年(含)、未滿5年(不含)的共有產權住房,未持有其他住房的購房家庭可以按照原購房價格一次性購買政府或用人單位產權份額。對于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10年(含)的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家庭則可以按照屆時單套市場銷售價格一次性購買政府或用人單位產權份額。
(3)回購購房家庭產權份額:綜合考慮購房家庭新購商品住房、購房家庭戶口全部遷移他處、重大疾病救治需要籌集資金、購房抵押貸款合同違約被司法處置等情況,允許購房家庭申請代持機構申請,經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橋頭鎮資產經營公司或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原購房價格與屆時單套市場銷售價格中的最低價格回購。
(4)購房家庭購買其他住房:在購買其他住房前,必須先行上市轉讓共有產權住房,或購買政府或用人單位產權份額,或申請由橋頭鎮資產經營公司或用人單位回購購房家庭產權份額。
(五)供后管理
主要明確房源調整、房源收購、物業管理等相關內容。其中房源調整方面,兩次推出銷售仍未售出的,有橋頭鎮資產經營公司另作他用并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辦公室備案;房源收購所需的資金,由橋頭鎮財政或用人單位承擔;物業管理以及使用過程中全部責任與義務由購房家庭承擔。
房源使用方面,購房家庭不得擅自轉讓、贈與、出租、出借共有產權住房。
(六)適用期限
本《方案》自2023年3月3日起實施。
四、解讀機構與聯系方式
解讀機構:慈溪市橋頭鎮人民政府
聯系人:龔城慶
聯系方式:0574-63552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