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統籌推進全市文化體育事業、文化產業相關門類、旅游業和體育產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促進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博物、旅游和體育融合發展,指導相關領域體制機制改革。 (二)組織擬訂并實施全市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博物、旅游、體育相關政策措施。 (三)負責全市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游公共服務建設,指導市重點及基層文化和旅游設施建設,實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指導文藝作品創作生產,推動各藝術門類、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協調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動。 (四)負責全市體育工作,推進全民健身事業發展。統籌規劃全市競技體育發展,指導、管理和協調全市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實施市級重大體育比賽和體育惠民項目,負責承辦上級重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實施市級體育設施建設,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監督管理,指導基層體育設施建設。組織指導國民體質監測,監督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實施。依法管理健身氣功。監督管理全市體育彩票銷售。指導、管理體育總會工作和市級單項體育協會業務活動。 (五)負責全市文物資源調查和文物資產管理。指導全市文物保護和博物館業務工作,推動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全市考古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文物保護和社會文物管理。負責世界文化遺產的推薦申報和管理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推薦申報和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管理工作。 (六)指導文化、旅游和體育重大項目建設,指導重大產業項目建設和產業結構升級。 (七)負責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推動全市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 (八)組織實施文化和旅游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指導各類文化和旅游資源及旅游新業態的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旅游景區和旅游度假區的開發利用、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推進全域旅游。 (九)制定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場發展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文化、旅游和體育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依法規范文化、旅游和體育市場,指導推動文化、旅游和體育企業質量管理與品牌培育,推進行業精神文明和信用體系建設。指導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行業協會、民辦非企業工作。 (十)負責對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指導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負責指導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應急廣播體系建設。監督管理全市廣播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會同有關部門對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指導、監管全市廣播電視廣告播放。 (十一)負責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博物、旅游、體育行政審批工作。 (十二)指導監督并組織實施全市文化、旅游和體育市場綜合執法,指導監督鎮、街道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上級督辦的大案要案查處,維護市場秩序。指導全市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博物、旅游、體育行業安全穩定工作,負責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博物、旅游、體育行業安全監督管理。 (十三)指導、管理全市文化、文物博物、旅游、體育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文化、旅游、體育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活動。指導、管理全市旅游市場開發和形象推廣。 (十四)指導全市文化、旅游和體育科技創新發展,推進行業數字化、標準化建設。參與和組織實施宣傳文化系統人才工程,負責全市體育人才隊伍建設,制定旅游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牽頭推進旅游業人才隊伍建設。指導全市文化廣電旅游行業教育培訓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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