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22-169795
市政府辦公室
主動公開
行政規范性文件
縣級政策
BCXD00-2022-0009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022-11-18
2022-11-18
面向社會
慈政發〔2022〕28號
有效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住宅房屋征遷房票使用,結合本市實際,現作如下規定:
一、房票持有人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原杭州灣新區和崇壽鎮)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的給予購房補貼,購買二手住宅房屋的不再給予購房補貼。
二、房票初始持有人在房票載明的使用截止時間前購買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的,全額享受購房補貼;在房票使用延長期限內購買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的,減半享受購房補貼。
三、房票允許轉讓,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房票只允許轉讓一次,受讓所得的房票僅限于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原杭州灣新區和崇壽鎮)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購房補貼全額由受讓人享受;
(二)房票須實名轉讓,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辦理房票轉讓登記,且受讓人購房須在辦理房票轉讓登記之后;
(三)房票轉讓及受讓人購房須在房票開具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受讓人未在房票開具之日起6個月內購房的,不享受購房補貼。
(四)單張房票須全額轉讓,不得部分轉讓。
四、房票使用人憑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辦理商品房不動產權證的憑不動產權證)、購房發票、房票回執聯、本人身份證等相關材料,領取購房補貼。憑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領取購房補貼的,以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載的商品房購房總金額為基準;憑商品房不動產權證領取購房補貼的,以購房發票總金額為基準。
房票使用人領取購房補貼后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須全額退還已領取的購房補貼。
五、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與《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心城區推行住宅房屋征遷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試行)》(慈政發〔2016〕30號)、《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心城區推行住宅房屋征遷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試行)的補充規定》(慈政發〔2016〕51號)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在本規定施行前已發布拆遷公告(正式確定的補償安置公告)或征收決定公告的項目,仍按原政策文件規定執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2日
請下載word原文: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房屋征遷房票使用的規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