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22-169797
市政府辦公室
主動公開
文件圖解
縣級政策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022-11-18
2022-11-18
面向社會
問:《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房屋征遷房票使用的規定》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為進一步優化我市房票政策,使房票更加靈活,同步提升城市居住品質,對我市房屋征遷房票政策進行優化完善。
問:《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房屋征遷房票使用的規定》制定的依據是什么?
答:《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印發<寧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甬建發〔2022〕79號)
《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心城區推行住宅房屋征遷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試行)》(慈政發〔2016〕30號)
《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心城區推行住宅房屋征遷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試行)的補充規定》(慈政發〔2016〕51號)
問:《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房屋征遷房票使用的規定》對房票持有人購買商品房的區域和類型有什么規定?
明確規定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住宅房屋(不含原杭州灣新區和崇壽鎮)的給予購房補貼,購買二手住宅房屋的不再給予購房補貼。
問:《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房屋征遷房票使用的規定》對房票初始持有人購房時間及享受的購房補貼是怎么規定的?
答:明確房票初始持有人在房票載明的使用截止時間前購買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的,全額享受購房補貼;在房票使用延長期限內購買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的,減半享受購房補貼。
問:房票能否轉讓,轉讓有什么要求?
答:房票允許轉讓,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房票只允許轉讓一次,受讓所得的房票僅限于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原杭州灣新區和崇壽鎮)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購房補貼全額由受讓人享受;
(二)房票須實名轉讓,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辦理房票轉讓登記,且受讓人購房須在辦理房票轉讓登記之后;
(三)房票轉讓及受讓人購房須在房票開具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受讓人未在房票開具之日起6個月內購房的,不享受購房補貼。
(四)單張房票須全額轉讓,不得部分轉讓。
問:房票使用人領取購房補貼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明確房票使用人可以憑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辦理商品房不動產權證的憑不動產權證)、購房發票、房票回執聯、本人身份證等相關材料,領取購房補貼。同時明確房票使用人領取購房補貼后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須全額退還已領取的購房補貼。
問:本規定什么時候開始施行,新老項目如何銜接?
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與《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心城區推行住宅房屋征遷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試行)》(慈政發〔2016〕30號)、《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心城區推行住宅房屋征遷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試行)的補充規定》(慈政發〔2016〕51號)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在本規定施行前已發布拆遷公告(正式確定的補償安置公告)或征收決定公告的項目,仍按原政策文件規定執行。
解讀單位: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
解讀人:馮淑鋒(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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