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41969155XE/2023-177562
市民政局
主動公開
行政規范性文件
縣級政策
BCXD10-2023-0001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023-06-21
2023-06-19
面向社會
慈民養〔2023〕85號
有效
各鎮(街道)社會事務辦、財政所: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設基本養老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2〕71號)、《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規范高齡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浙民養〔2022 ] 209號)和《寧波市民政局寧波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和規范高齡老人生活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甬民發〔2023〕21號)文件精神,現就調整和規范高齡老人生活津貼(以下簡稱高齡津貼)發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調整發放標準。從2023年1月1日起,80周歲(含) -89周歲高齡津貼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60元,90周歲-99周歲高齡津貼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歲以上高齡津貼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800元。高齡津貼從老年人年滿80周歲的當月起,至老年人辭世的當月止。
二、進一步規范發放程序。高齡津貼采取數字化主動發放, 不需要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請,有異議的可申請補發。首次發放, 由“浙里康養”應用提前1個月將年滿80周歲的老年人信息推送村(社區)調查核實,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審核申請補發,民政部門審批生成津貼發放清冊,并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求發放,原則上發放到具備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中。此后自動發放、核減。
三、進一步加強發放管理。高齡津貼發放以戶籍為基礎, 實行屬地化管理,民政部門負責高齡津貼對象的認定、復核、 發放、監管等工作。民政部門應共享公安、衛健部門提供的死亡數據,加強與火化數據的比對,必要時對高齡津貼發放對象進行復核。督促鎮(街道)、村(社區)加強調查,做好80周歲以上老年人信息核對工作,確保不漏、不重、 不錯。
四、此次發放標準調整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2023年1月份至文件施行前1個月提高標準部分由原渠道于2023年6月底前一次性補發。
五、本文件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滿99周歲高齡老人和截至2022年12月31日在冊低保對象,仍按原享受金額發放。
慈溪市民政局 慈溪市財政局
2023年6月19日
抄送:杭州灣新區社會事務局。
慈溪市民政局辦公室 2023年6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