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365B/2024-181823
市科技局
規范性文件
有效
科技
2024-11-05
2024-11-05
面向社會
慈科[2024]49號
各鎮(街道)發展服務辦,慈溪濱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經發局、慈溪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發科、市環杭州灣創新中心經發科、慈溪現代農業開發區管委會招商服務科,各財政所,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國家、浙江省、寧波市關于科技體制改革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慈溪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對《慈溪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慈溪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慈溪市科學技術局 ? ? ? ? ? ? ? ?慈溪市財政局
2024年11月5日
慈溪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慈溪市科技計劃管理體制改革,完善科技計劃管理,規范程序,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市科技計劃項目”是指根據全市科技創新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由市級產業政策明確,經相關程序納入慈溪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管理,在一定期限內開展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以及其他與科技創新能力提升相關的活動。
由慈溪市本級區域內單位承擔的國家、省、寧波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實行信息化管理。市科技局建立健全項目申報、受理、評審、立項、實施、驗收、信用管理等全鏈條管理、全過程留痕、全程可追溯的管理體系,并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項目信息。
第四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遵循職責清晰、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監管有力、績效導向的原則,以進一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為目標。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五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參與管理的各方包括:市科技局、市財政局、項目歸口管理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評審或咨詢專家等。
第六條 市科技局根據職能及市政府相關規定,單獨或會同其他職能部門對科技計劃項目進行管理、協調。
(一)研究提出科技計劃實施方案,編制項目申報指南;
(二)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會同市財政局下達支持經費;
(三)組織對項目的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批準項目變更、終止和撤銷的申請;
(四)組織對項目進行中期檢查、驗收以及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產生成果的登記;負責組織財政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五)建設信用管理制度,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評審或咨詢專家等實施信用管理;
(六)追繳項目承擔單位應收回的財政資金;
(七)建立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公開、公示制度;
(八)部門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 市財政局根據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科技計劃項目年度預算,會同主管部門做好科技計劃項目管理。
(一)科技計劃項目資金預算管理,會同市科技局確定資金分配方案;
(二)會同市科技局下達項目支持經費;
(三)會同市科技局、市審計局等市級有關部門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四)監督指導科技計劃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管理,結合預算管理做好相關績效審核工作,適時對科技計劃項目資金有關政策和項目實施財政評價;
(五)部門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八條 項目歸口管理單位是指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包括市級行政部門,鎮(街道、產業園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等。
(一)負責申報項目的審核、推薦及項目申報材料的報送工作;
(二)協助市科技局開展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期完成任務書規定的任務;
(三)協助市科技局開展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督促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按時到位、項目經費專款專用,按要求報送經費使用情況;
(四)審核科技計劃項目變更、終止、撤銷等重大事項;
(五)協助市科技局做好項目驗收工作。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指承擔市科技計劃項目,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一)恪守科學道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對相關科技活動加強審查和監管;
(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切實履行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法人主體責任,牽頭編寫項目申報書和編制項目預算;
(三)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按進度要求完成任務書規定的考核目標與任務;
(四)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依據適用的會計制度,按照項目預算科目分類,單獨建立項目研發支出和財政資金支出輔助賬,保障財政資金使用規范有效;
(五)配合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以及其他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按照要求提供科技資金預算執行、項目實施情況及績效報告等材料;
(六)負責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和運用,加快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和產業化;
(七)指導、督促項目負責人及科研人員及時、規范、準確做好研究開發、試驗等科研記錄,確保原始記錄客觀、真實、完整;
(八)根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報告項目實施情況、經費到位及使用情況和信息公開情況等;
(九)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如項目負責人調整、關鍵技術方案變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調整、終止或撤銷時,應當及時提交項目調整、終止或撤銷的書面報告,經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后報市科技局備案或批準;
(十)承擔相關違規責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財政補助資金;項目完成后,按規定進行項目驗收,提交項目驗收資料,登記成果,填報相應科技計劃項目統計報表等。
(十一)落實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的其他相關工作要求。
第十條 項目第一負責人是項目組織實施的直接責任人,承擔項目組織、協調、執行等具體工作。
(一)負責項目申報、實施,按相關規定履行人財物管理自主權,按要求完成任務合同書規定的任務,配合項目承擔單位做好有關職能部門對項目和經費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按要求向項目承擔單位報送項目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及時研究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報告有關重大事項;
(三)按規定提出驗收申請并配合做好項目驗收、科技報告、成果登記、績效評價等工作,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應及時辦理終止手續,推動對項目實施產生的知識產權予以保護、管理和運用。
第十一條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參與或開展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具體工作的機構或組織。
(一)根據市科技局的委托,按時完成項目受理、評審、中期檢查、驗收等具體工作;
(二)按照科學技術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三)完成市科技局委托的其他項目管理相關事項;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導和監督,客觀及時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服務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評審或咨詢專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聘請,參與我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活動的專家。
(一)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專業評審或咨詢意見,按要求主動提出回避,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
(二)嚴格執行工作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簽署專家意見,并對簽署的意見承擔責任;
(三)嚴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規、工作紀律和保密等規定。
第三章 計劃體系與組織方式
第十三條 堅持“四個面向”,根據國家、省、寧波市科技計劃安排與慈溪實際,設立科技計劃體系,動態調整科技計劃實施內容。
(一)工業類重點研發專項
重點研發專項是圍繞傳統產業升級、新興產業壯大與未來產業培育,以及綠色低碳、防災減災領域的技術支撐,開展行業共性技術攻關及創新成果轉移轉化,以“撥投結合”、項目經費包干等方式,給予新技術突破、新產品開發、新場景應用以政策支持。農業工業化農機開發項目,作為工業類重點研發專項管理。
支持范圍主要包括:
1、技術攻關專項。針對行業發展過程中亟須解決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難題,支持相關單位開展技術攻關,實現技術升級與工藝改良。優先支持作為企業創新聯合體牽頭單位的鏈主型企業。項目實施期限不超過3年。
2、新產品開發專項。鼓勵技術成果(技術合作方擁有發明專利。通過鑒定驗收并獲得科技成果登記的優先)在我市產業領域轉移轉化,瞄準行業領先的裝備技術水平,開發成套裝備、整機裝備和關鍵零部件。應用創新設計方案的新產品開發項目(提供新產品鑒定的查新報告),納入新產品開發專項管理。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3、新場景應用專項。鼓勵技術成果(技術合作方擁有發明專利。通過鑒定驗收并獲得科技成果登記的優先)在我市產業領域轉移轉化,開發新的應用場景,實現主導產品迭代升級(主要技術性能指標取得較大提升,達到行業先進水平)。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二)公益性專項
公益性專項計劃指根據我市農業農村和社會民生發展需要,支持開展的公共性、社會性、具有明確應用方向與前景的技術研發及成果的推廣應用,并對提升我市農業農村發展、社會管理創新和服務民生等社會建設能力具有促進作用的科技專項計劃,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支持范圍主要包括:
1、農業農村領域:現代種業、綠色生態種養殖、農產品保鮮物流、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業資源利用與農業生態保護、農業生物制造、智慧農業與農機裝備推廣、美麗鄉村系統治理、鄉村共同富裕等方面。
2、社會發展領域:人口健康、生態環保、資源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防災減災、城市治理、文體事業、科學普及、山海協作、東西部扶貧等方面。我市企業與醫療機構聯合申報的公益項目,予以優先支持。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根據本市企業需求征集情況和上級關于科技創新部署要求,適時設立、調整相關科技計劃。
第十五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采取公開競爭方式遴選項目承擔單位。科技計劃項目應向社會公開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或通知,組織各類創新主體自主申報,擇優遴選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六條 深化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和管理創新。推進項目組織方式變革,探索建立與上級科技部門的科技計劃聯動機制。
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受理
第十七條 申報通知(指南)編制。市科技局根據市科技創新規劃、科技專項實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編制各類科技計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指南),明確年度重點支持領域和方向,提出項目申報要求。
對計劃資助總額在1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通過需求征集等形式,編制項目申報指南。資助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可直接發布申報通知,明確項目申報要求。
第十八條 申報條件。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為在慈溪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機構。其中,申報單位為企業的,企業應是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寧波市級及以上農業龍頭企業(公益性專項不作限制)。
(二)項目申報單位應具有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完成項目所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裝備,具有自主研發能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財務管理和知識產權管理等制度。
(三)具有明確產業化導向的項目,項目申報單位必須為實施產業化生產的單位,鼓勵與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機構聯合申報。
(四)申報資助總額在2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項目申報單位上年度研發經費投入占營業收入比重應達到3.5%以上,其中申報資助總額在5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申報單位應擁有寧波市級以上企業研發機構。研發經費投入數據,規上企業以統計局填報的上年度12月份統計報表為準;規下企業以稅務局填報的上年度納稅申報表或者審計報告為準。
(五)項目負責人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一定的技術優勢,為項目主體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實際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員,具有完成項目所需要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六)項目負責人應為項目承擔單位(含合作單位)的在職人員,聘用合同需要覆蓋項目執行周期,實際從事相關領域科研工作。
(七)申報項目有其他單位參與的,申報單位和參與單位須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書,明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任務分工,經費籌措使用安排,知識產權利益分配等內容。
第十九條 申報推薦。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須經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審查推薦。
第二十條 申報限制。
(一)同一企業內容類同的項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報不同類別的市科技計劃項目,當年申報上級科技項目落選的除外;
(二)市本級及以上科技計劃已立項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三)同一企業或項目組前三負責人同時承擔在研市級科技計劃項目不得超過2項;
(四)承擔市科技計劃項目未能按期驗收申請延期的,或到期未申請驗收也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單位不得申報;
(五)申報單位或項目組前三負責人違反我市科研誠信且在懲戒期內,受項目申報限制的,不得申報。
第二十一條 ?申報受理。市科技計劃項目一般實行網上申報,市科技局根據申報要求進行項目申報資料審核和項目查重。
第五章 項目評審
第二十二條 評審要求。市科技局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根據科技計劃項目類別,建立公正、科學、明確的評審工作規則。
根據不同項目類別特點,應采取相應的評審方法和評價標準,同一輪次實行同一種評審方法,評審應綜合考慮負責人和團隊實際能力以及項目要求,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榮譽性頭銜、承擔項目、獲獎等情況不得作為限制性條件。
涉及保密的項目評審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評審方法。項目評審可采取會議評審、答辯評審等形式,必要時可實地核實,主要對申報項目的必要性、創新性、可行性、市場前景和經費預算的合理性進行綜合評價。采取答辯評審的,原則上由項目負責人匯報答辯,非項目組成員不得參與答辯。
第二十四條 專家遴選。評審專家應從市科技專家庫中遴選產生,也可運用異地專家庫資源,專家選取應遵守匹配原則、回避原則。評審專家組一般不少于5人,根據需求配置,一般由技術專家、管理專家和財務專家等組成。與產業應用結合緊密的項目,應選取活躍在科研或生產一線的專家參與評審。
第六章 項目立項
第二十五條 立項決策。市科技局根據內部控制相關規定,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分級審議和分類決策,專家評審意見作為立項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其中評審意見為“不推薦”的項目一律不立項;評審意見為“備選”的,除同領域、同類型項目空缺外,也不得立項;評審意見為“推薦”的,按評審分值從高到低確定擬立項的項目。擬立項項目經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和公示無異議后,聯合財政局下達立項及經費安排文件。
第二十六條 任務書簽訂。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發立項撥款文件后,由市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慈溪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任務書》。
項目任務書內容包括項目的考核指標、實施任務、合作單位任務分工、任務進度安排、科技經費投入預算、項目成果提供形式及權屬等,其中考核指標應與項目申報書中的一致。
第七章 過程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中期檢查。市科技局對于計劃資助總額在5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從首批科技資金撥付次年起組織開展項目中期檢查;項目結束時間早于中期檢查安排時間的,可不進行中期檢查,直接組織項目驗收。
(一)檢查內容:項目任務書計劃進度執行情況,任務書規定的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及項目經費到位與使用情況等。
(二)檢查方式:項目承擔單位開展自查,市科技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檢查,必要時赴項目承擔單位進行實地檢查。
(三)結果運用:檢查合格的,繼續執行項目,撥付后續支持經費。檢查不合格的,責令整改,暫緩撥付中期經費,待驗收通過后一并撥付中期經費和驗收結轉經費。
第二十八條 項目任務書調整。項目實施期內,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且符合原申報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項目承擔單位可按程序對任務書內容變更。項目經費調整變更按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經研究決定繼續執行項目任務書的,應當及時提出申請,并作出書面承諾,經歸口管理單位確認,報市科技局研究批準后變更。其他情形由項目承擔單位在合同執行期內自行變更,經歸口管理單位確認后并報市科技局備案。
(一)項目的技術骨干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變更項目組前3位成員的;
(二)項目承擔單位因重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變更項目承擔單位的;
(三)項目任務書執行期需要延期的,延期變更申請應在任務書期滿的前3個月內提出,延長的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且不得超過項目執行期的一半時間;
(四)其他重大變更的。
第二十九條 經申請終止(撤銷)。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書面申請,由歸口管理單位審核,經市科技局審議同意后終止(撤銷)。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財政資金。
(一)由于技術骨干變動、承擔單位不能按時簽訂任務書等原因使項目無法或無必要進行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現有水平和條件限制,致使項目不能繼續實施或難以完成任務書任務和目標的;
(三)因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致使項目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四)因項目負責人死亡、重大傷殘、出國(境)、工作調動、違法犯罪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進行,且無合適的新的項目負責人可替代的;
(五)因知識產權不清晰,有嚴重知識產權糾紛或者侵權行為,經調解等方式無法解決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六)項目承擔單位發生重大經營困難、兼并重組等變故,不能繼續實施項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財政資助經費(除去經審計的項目實施合理支出經費)的;
(七)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其他客觀原因。
第三十條 決定終止(撤銷)。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決定終止(撤銷)項目任務書。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項目任務書規定實施項目的;
(二)擅自停止項目實施或變更項目任務書內容的;
(三)項目任務書執行期滿后6個月內未申請項目驗收的;
(四)在項目申報、實施等方面弄虛作假,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五)截留、挪用、擠占或虛假騙取、套取項目經費的;
(六)項目承擔單位已停止經營活動或注銷的;
(七)因項目承擔單位其他過錯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
第三十一條 終止(撤銷)確認。項目終止(撤銷)根據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確認。未使用財政撥付項目資金的,應收回財政撥付資金并撤銷項目;已使用財政撥付項目資金的,應終止項目。
項目終止后,市科技局停止撥付后續經費,承擔單位向科技局提交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項目專項審計報告或經費決算表及相關佐證材料。市科技局根據審定的項目研發經費投入和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確定追繳額度,收回結余資金。項目研發經費投入和財政資金使用應滿足項目申報最低比例要求,經審定自籌經費未達到最低比例要求的,收回下達的超出最低比例要求的結余資金。
第八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二條 經批準立項簽訂任務合同書,并獲得市級科技經費資助的科技計劃項目,均按本辦法規定驗收。相關科技專項另有管理辦法的,按專項管理辦法規定組織驗收。
第三十三條 驗收形式。項目驗收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組織驗收。
第三十四條 驗收時間。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項目任務書執行期滿后6個月內提出項目驗收申請,提交驗收材料。任務書實施期內已全面完成項目任務書所規定各項指標的,可申請提前驗收。
第三十五條 驗收依據。項目驗收以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內容和指標為基本依據,注重標志性成果,主要包括項目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取得成果和知識產權情況,成果應用效果、經濟與社會效益及經費使用情況等情況。
第三十六條 驗收方式。項目驗收分為會議(含視頻網絡會議)驗收、現場驗收和書面審核驗收三種方式。
(一)會議驗收:指由專家組通過會議方式,審閱驗收材料,聽取項目情況介紹、提問質詢,討論并形成驗收意見。必要時可實地核實相關數據。對于補助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可采取專家直接審閱驗收材料,形成驗收意見的形式。
(二)現場驗收:指由專家組通過實地查看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實施場所,了解項目開展情況,討論并形成驗收意見。對于會議驗收無法完整了解的項目,可采用現場驗收的形式。
(三)書面審核驗收:指市科技局審核驗收相關材料,必要時可咨詢專家、實地核查,判斷項目任務目標完成情況,形成驗收意見。一般終止的項目可采取書面審核的形式,確定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給出項目終止結論。
第三十七條 驗收組織。除書面審核驗收外,項目驗收均應成立驗收專家組,由相關技術、財務、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5人。驗收專家根據項目專業領域的匹配和組成需求從專家庫中抽取產生,如專家抽取難以滿足驗收需要等情況,可采取定向邀請方式。
項目驗收實行回避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及其他與項目有利益關系的人員,不能作為驗收專家參加驗收工作。
第三十八條 驗收基本程序
(一)項目承擔單位提交項目驗收資料;
(二)市科技局或第三方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對驗收材料是否規范、齊全進行審查,對驗收材料的實質性內容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查;
(三)市科技局確定驗收方式、驗收主持單位,并安排時間組織驗收;
(四)驗收主持單位組織驗收;
(五)項目承擔單位辦理驗收證書,驗收資料歸檔。
第三十九條 申請項目驗收,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慈溪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項目合同任務書;
(三)經批準同意的項目任務書調整申請表、延期申請表;
(四)項目工作總結、技術報告或科技報告;
(五)項目經費決算表,研發投入大額票據等。其中計劃資助總額超過20萬元(含)的項目,必須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六)項目實施績效資料:
1. 項目研究成果(專利、論文、人才培養、操作規程、相關標準、獲獎證書、可轉化成果登記表等),應標注資助計劃名稱及編號;
2. 涉及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資料,包括具有法定資質單位出具的技術檢測報告(前沿性、突破性技術涉及的相關指標可由第三方機構出具)、用戶報告、銷售大額票據及其他相關的經濟社會效益證明等。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四十條 蓋章核驗。項目驗收過程中,承擔單位須出具單價一萬元以上的設備、檢驗檢測、科技合作等票據原件,財務專家對票據進行蓋章驗收。
第四十一條 驗收結論。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結題、不通過驗收。
(一)通過驗收:項目合同任務書規定的目標任務完成或基本完成(不低于85%),經費到位且使用基本合理、合規。
(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通過驗收:
1. 項目合同任務書規定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低于60%;
2. 無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項目驗收的;
3. 所提供的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4. 未經批準,項目研究內容、考核目標等發生變更;
5. 存在經費挪用、違規使用等重大問題;
6. 實施過程中出現違反基本倫理等重大問題。
(三)凡有以下情況的,予以結題:
1.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完成任務書規定的指標任務和相關要求,項目承擔單位和承擔人員已經盡職的。
2. 不符合驗收通過條件,且不屬于驗收不通過情況的。
第四十二條 結題和不通過驗收的項目,如需進行二次驗收,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驗收結束后一周內,提交需進行二次驗收的書面說明,后續應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在6個月內再次申請項目驗收。逾期未提交書面說明或提出申請的,按原驗收結論處理。
通過驗收且決算金額達到預算金額80%比例的項目,撥付結余資金,項目承擔單位用于統籌科研活動直接支出。通過驗收但決算金額不足預算金額80%比例的項目、驗收結論為結題或不通過的項目,不撥付結余資金,并根據專家組驗收意見,收回未使用的財政補助資金。
對于項目自籌經費投入和財政資金補助有最低比例要求、但未達到要求的,收回超額撥付的財政補助資金;對于項目自籌經費投入和財政資金補助沒有比例要求的項目,收回未使用的財政補助資金。
第四十三條 成果登記。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通過驗收后30天內,根據專家驗收意見完善驗收材料,辦理科技成果登記。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科技局對項目申報與受理、評審與立項、實施管理、驗收等環節的合規性,開展全過程監督。
第四十五條 加強科研信用管理。建立完善科研信用評定制度,對存在違規現象的責任主體,按照科研信用管理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推進項目管理信息公開。除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向社會公開科技計劃項目的立項信息、資金安排情況等,接受社會監督。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經費預決算、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四十七條 加強績效評價。按要求組織開展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科技計劃組織實施和財政科技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八條 強化主體責任。項目負責人要帶頭并督促項目組成員恪守科研誠信、遵守科技倫理要求,有效組織項目實施,主動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負起項目實施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內部科研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加強項目內部監管和風險防控,主動配合監督檢查;項目歸口管理單位要認真落實有關政策規定,對推薦上報的市級科技項目各類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等進行審核把關。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企業和項目第一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
1、項目未通過驗收的;
2、項目任務書基于第三十條所列情形被市科技局終止(撤銷)的;
3、項目申請資助額超過最終專項審計認定資助額3倍(含)以上的。
第五十條 加強對項目評審專家和管理人員的監督。評審專家實行科研誠信承諾制,不得為有利益關系者獲得項目立項提供便利,不得泄露被評項目的內容、過程及結果等重要信息,不得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對違反規定的,給予取消評審專家資格、通報違規情況、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以及通報給相應部門建議紀律處分等處理。
項目管理的有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不得承擔項目及其中的任務。對于出現玩忽職守、失職瀆職、以權謀私、弄虛作假、謊報瞞報等行為的管理人員,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紀依規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一條 對于有證據證明項目承擔單位已按項目任務書相關要求開展研發工作并履行勤勉義務,但確因不可抗力導致項目無法完成的,市科技局遵循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原則,減輕或免除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相關責任。
第十章 資金管理
第五十二條 科技項目經費按計劃類別分檔資助,其中技術攻關專項、新產品開發專項、新場景應用專項與公益性專項,最高申請資助分別為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與10萬元;醫療機構牽頭承擔的公益性專項(除山海協作、東西部扶貧)最高申請資助為3萬元。
第五十三條 科技項目資助額按照項目計劃類別確定,其中企業牽頭的項目,資助額一般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1/3,在申報通知(指南)中予以明確;國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其他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牽頭的項目,鼓勵與合作單位聯合承擔并解決自籌經費投入,資助比例不作限制;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牽頭的項目,不作資金安排。
第五十四條 市科技項目經費支持以直接資助方式為主,同時符合多類別資助條件時,以“就高不重復”為原則。項目資金按照金額分期撥付。
(一)計劃資助總額在5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分三期撥付:首期在立項后撥付40%;第二期在通過中期檢查后撥付30%;剩余資金待項目通過驗收后撥付。
(二)計劃資助總額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分兩期撥付:首期在立項后撥付50%,剩余資金待項目通過驗收后撥付。
第五十五條 科技項目資金按照以下規定組織開展預算管理工作。
(一)項目預算應嚴格按照支出預算科目分類編制。支出預算科目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具體內容詳見附件),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應有明確說明。進一步精簡合并預算編制科目,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預算,對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預算應據實編制,不得簡單按比例編制。對儀器設備購置、參與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并申明現有的實施條件和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
(二)項目預算包括市級財政資金、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鼓勵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項目研發經費,項目申報前已實際發生的項目研發投入(按照會計準則核算),可以追溯確認為自籌資金并計入項目總預算;追溯期最長為申報前的12個月。
(三)針對項目預算書(預算表、預算編制說明書、其他附件等)、項目可行性報告(計劃任務書)的合規性、合理性與可行性進行系統的評估評審,重點審核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等內容;根據專家評估評審意見,核定項目總預算,作為科技資金資助的重要依據。其中:目標相關性指項目預算應以項目任務目標為依據,預算的總量、強度與結構等應符合研究任務的規律和特點;政策相符性指符合國家財務政策和科技計劃經費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預算科目開支范圍、開支標準等符合有關財經政策;經濟合理性指參照國內外同類研究開發活動的狀況,在考慮技術創新風險和不影響目標任務的前提下,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四)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不改變研究內容、不降低考核指標的前提下,根據核定的項目總預算,合理修整預算編制,并在簽訂合同任務書時予以確認。對于項目總預算核減的項目,預計不足部分經費應由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解決,或出具書面意見明確放棄立項資格。
(五)在項目總預算額度不變的情況下,設備費以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劑,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在設備費預算30%比例額度內且不改變設備品目的前提下,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實際需求自行調劑設備費,調劑情況報市科技局審核備案。
第五十六條 補助總額在10萬元以下的醫療衛生項目,可探索采取“包干制”資金管理方式執行(即僅填報經費預算總額,無需填報經費細化預算構成)。實行“包干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制定項目經費包干制內部管理規定,包括經費使用范圍和標準、各方責任、違規懲戒措施等內容,其中經費列支范圍和標準應符合第五十五條所列預算科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確保資金安全和規范有效使用。
第五十七條 承擔新產品開發專項或新場景應用專項的單位,可在項目通過驗收后,承諾就該新產品或新場景的商業開發另行注冊公司實體,或設立事業部獨立核算的,可申請“撥投結合”的政策支持。“撥投結合”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上級部門對科技計劃項目有禁止性規定的,本級科技計劃項目參照執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發布的《慈溪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修訂)》(慈科〔2021〕39號)及其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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