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61L/2025-194063
市住建局
主動公開
文件解讀
縣級政策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025-10-30
2025-10-30
面向社會
一、制定背景
為積極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進一步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和規范運營工作,持續完善具有本市特色的住房保障體系,制定《慈溪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和財政補助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制定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 號)
2.《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21〕59號)
3.《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11部門關于加快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的通知》(浙建保發〔2022〕40號)
4.《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21〕 83號)
5.《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慈溪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的通知》(慈政辦發〔2022〕35號)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分五章三十四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項目認定管理;第三章為項目財政補助管理;第四章為監督管理;第五章為附則。
(一)總則
1.關于實施細則的適用范圍:僅適用于慈溪市本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認定和財政補助。
2.關于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定義: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引導市場主體投資建設,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群體供應的保障性住房。包括住宅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3.關于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建設類別: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分為新建類項目、改建類項目和轉化類項目。新建類項目,是指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改建類項目,是指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存量住房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轉化類項目,是指已建成存量住房轉化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
(二)項目認定管理
1.關于獲取認定書后可以享受的各項優惠政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作為相關部門辦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驗收等手續的依據。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可給予財政資金補助支持;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可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支持。
2.關于項目認定之后再退出的情形和處置辦法:對已核發《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項目,在辦理立項、用地、規劃、環保、施工、消防等手續過程中,因各種原因需要注銷的,可申請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由市住建局受理退出申請后,召集相關單位進行注銷審核,審核通過的,核發《慈溪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注銷認定書》,不再納入慈溪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專門支持政策。已建成且享受規費減免、財政補助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不足8年的原則上不得退出,確需退出的,須補繳已減免規費、全額退還財政補助資金。
(三)項目財政補助管理
1.關于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補助的分類、定義及用途:保障性租賃住房財政補助分為項目建設財政補助和項目運營財政補助(以下簡稱建設補助和運營補助)。項目建設補助,是指對我市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存量閑置房屋拆建等方式規范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而實施的財政補助。建設補助資金直接支付給項目建設主體,且須全額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工程款。項目運營補助,是指對我市已投入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實施的規范運營補助。運營補助資金直接支付給項目運營主體,運營補助資金必須全額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日常運營和改善配套。
2.關于新建、改建和運營補助的具體標準:
新建類項目建設補助標準:按《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確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財政補助500元,且不得高于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總建造成本的50%。
改建類項目建設補助標準:按《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確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財政補助300元,且不得高于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總改建成本的50%。
運營補助標準:按《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確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筑面積計算,新建類、改建類、轉化類項目均補助30元/平方米·年,每套(間)每年補助不高于900元。同一房源每一年度僅可申請一次。當月出租天數不足15天的,當月不計算補助,當月出租天數達到或超過15天的,當月全額計算補助。
3.關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補助和運營補助的申請和受理辦法: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補助和項目運營補助實行定期限時申請制度,由市住建局受理申請。
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補助,應由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并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后提出申請,建設補助申請應在當年9月份提出并完成申請,具體申請時間可根據上級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實際到位時間適當調整。逾期提出申請或逾期完成申請的,不予補助。一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只能享受一次建設補助,當年10月至下一年度9月竣工并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新建或改建項目,可在下一年度的9月份提出并完成建設補助申請。
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補助,應由運營單位按年度提出申請,每一年度的運營補助申請須在當年11月至12月底前提出并完成申請,逾期提出申請或逾期完成申請的,不予補助。
4.關于不予財政補助的情形:
(1)未取得《慈溪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
(2)申請主體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
(3)申請運營補助的申請單位未按規定登錄浙江省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系統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樓盤表和完成房源核驗的;
(4)申請運營補助的申請單位未按規定時間在浙江省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系統上錄入房屋信息和承租人信息的。
(四)監督管理
1.關于申請補助資金過程中的違規行為的處理原則:對提供虛假資料申請認定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將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用于非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分割轉讓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新增違建等違規行為及其它違反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職能部門應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關于違規使用補助資金的處理原則:對在財政補助資金申請、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助資金,或者擠占、挪用、滯留財政補助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五)附則
1.關于施行時間:本實施細則執行期限為自實施細則印發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2.關于相關政策文件的廢止:本實施細則印發之日,《慈溪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操作辦法》(慈保租房辦〔2022〕1號)、《慈溪市促進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運營獎補方案》(慈住房辦〔2023〕2號)、《慈溪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獎補實施細則(試行)》(慈住建〔2023〕36號)同時廢止。
四、注意事項
1.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應整體(按幢)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
2.申請財政運營補助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須面向社會開放運營,申請財政運營補助單位須在《慈溪日報》或“寧波房產”等媒體平臺上公開發布項目房源出租信息。經評審認定向社會公開運營依據不夠充分的項目,財政運營補助限定在10元/平方米·年以內。運營補助資金總額控制在年度預算項目資金額度以內,如預算不足,同比例扣減。
3.2025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獎補仍按《慈溪市促進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運營獎補方案》(慈住房辦〔2023〕2號)、《慈溪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獎補實施細則(試行)》(慈住建〔2023〕36號)執行。
五、解讀單位和解讀人
解讀單位:慈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解讀人:華杰,聯系電話:63035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