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浙里復議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聯系方式:
(1)地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77號慈溪市司法局,郵編:315300
(2)聯系電話:0574—89590696,89590697
3、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除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外,還應提交:
(1)被復議具體行政行為相關文書 (如確權決定書、處罰決定書等);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居民身份證;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四條 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負有舉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據: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據,但是被申請人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申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二)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據,但是因被申請人原因導致申請人無法舉證的,由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的其他情形。
(4)其他證據材料。